袁孝沖:芻說“好事、慈善和公益”
我們在未認知“公益”這個概念之前,聽到最多的就要算“好事”和“慈善”這兩個名詞了。
好事,在我國經常會同好人聯系在一起,一般指的是“于世有益的事”,人們也能容易理解。但好事決不等同于“慈善”,慈善是指“有善心的人資助他人的行為”。它的概念自古就有精辟的論述,“上善若水,水利萬物而不爭”,“出入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達者兼濟天下”等,并留有“荒政”、“施粥”等慈善活動,為中國歷代所繼承。
這就是說,慈善是一定有益于他人的行為,理應屬于好事范疇,但如果要把好事成為慈善,就必須同時滿足3個要素,一要賦有善心、同情心,二要有資助,三是必須是他人受益。譬如,我們為孕婦讓座,這是一件好事,但不是慈善;如果孕婦窮得可憐沒有錢乘車,你了解情況后心生憐憫替她買了車票,則就是慈善,更是好事。好事可以為自己和親人做,但慈善不能,它所資助的人不能與自己有利益關系的人,否則也則是偽慈善罷了。
那么,“公益”又指的是什么呢?公益是時代進步的產物,更是文明社會孕育的“新生”名詞。所謂公益,顧名思義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具有兩層內涵,一是指利益的“受益對象”,二是指參與者的“共同參與”。所以,公益的受益對象是沒有受限的,它的受益者不單包含人類,還有可能是動物、植物、資源、環境等。公益強調的是所有參與者的共同利益,不同于“慈善”單向的受益。它不僅要個人自愿參與,更要召喚更多人的參與。舉例說,我們給一個老人讓座是好事,到敬老院帶著慰問品去看望老人是慈善,呼吁人們關愛老人,推動全社會形成敬老愛老孝老的良好風尚,那是公益。又如,從節約一滴水做起,倡導人人參與節約水源則是公益,也是好事,但很難說是慈善。因此,公益、慈善雖然均歸于好事,但公益與慈善,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好事和慈善可以有隱私權,但公益恰恰要公開化。如果好事、慈善專門做得公開化就會讓人覺得變了味,但如果公益一味做得隱秘化,那就沒有了影響力,也就失去了公益的真正意義。慈善更多的是傾向情感釋放,公益更多的是索求群體效應。慈善大都是解決眼前的困難,公益多是著眼于解決社會問題。
然而,自從2016年3月16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來,人們對“慈善和公益”又有了新的不同認識。
《慈善法》對慈善的概念作了新的擴展,除了原有的扶貧濟困救災等資助外,還包括了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保護環境等一切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它以“捐贈財產”和“提供志愿服務”兩種方式的規定,并以“其他公益活動”的兜底條款,把基金會和公益組織的全部日常工作和活動內容都被“慈善活動”所涵蓋了。不明而喻,法律上的慈善,已把公益也概括在內了。《慈善法》同樣也是一部政府本位的“公益基本法”。
但總而言之,不管是公益還是慈善,只要是好事,我們理應積極參與。公益和慈善就像兩條承載著愛意的鐵軌,駛向人類與萬物和諧共生的美妙世界。“不以惡小而為之,不以善小而不為”,只要我們心存愛意,堅持做好事,這世界就永遠存有希望,永遠絢麗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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