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臉識別信息 《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12月1日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應當經本人同意并約定用途,法律、行政法 http://m.lygcec.cn/news/18385.html 2020-12-02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