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就醫時在醫院立體停車場內受傷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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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患者就醫時在醫院立體停車場內受傷 法院:患者違反警示標識擅自進入車庫,承擔80%的責任

人民法院報訊 近年來,立體停車場的投入使用日益廣泛,在給公眾提供了更多車位“紅利”的同時,也潛藏安全風險。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權糾紛案,王女士因右腿跌入醫院立體停車場升降軌道與地面間的縫隙,導致受傷,將醫院和停車場管理單位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醫院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共計50835.76元。

王女士訴稱,其乘坐丈夫駕駛的車輛前往醫院就診,在該院的立體停車場內停放好車輛后,返回車內拿取口罩,右腿跌入車位旁升降軌道與地面之間的縫隙,在跌落時伸出右手抓住升降架鋼梁,致使右肩肌腱損傷。該院立體停車場預留升降空間的水泥地面未鋪嚴鋪實,裸露一個長約0.4米、寬約0.3米、深約3米的孔洞,存在安全隱患,且未及時排除,給其造成損害,要求醫院和停車場管理單位共同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91460.99元。

醫院辯稱,該院停車場由第三方公司經營管理,王女士要求醫院擔責于法無據;該院立體停車場符合行業設計和安全標準,車庫入口上方注意事項中已經明確作出提示“除司機以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車庫”,王女士因違反管理秩序規定導致受傷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方公司辯稱,其嚴格遵守安全管理規定,未出現任何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王女士摔傷系其自身全部過錯造成,故應由其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醫院與第三方公司簽訂的《停車場經營合作合同》,醫院是立體停車場的實際經營管理人,第三方公司僅負責辦理停車場的登記、備案手續及年審工作并提供各種收費票據等,故應由醫院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事發時,涉案停車場的停車設備設施符合安全要求,車庫停車位上方警示標志處寫明“除司機以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車庫”。王女士在其丈夫停車入庫前已提前下車等候,之后違反警示標識從車尾部進入車內取物,具有過錯,應當對自身受傷承擔主要責任;在旁的停車場管理人員對王女士及其丈夫先后違規進入車庫取物的行為未及時予以制止,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最終判決由醫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由醫院賠償王女士各項合理損失共計50835.76元。

宣判后,王女士和醫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韓筱)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醫院作為立體停車場的實際經營管理人,不能以將部分事務性工作外包給第三方公司為由,主張免于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內容主要包括預防危險發生、消除已知危險和及時救助已發生的損害三方面,醫院在立體車庫上張貼警示標識,是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預防危險發生的重要手段;但當有人違反警示標識規定時,車庫管理人員有義務及時制止、消除危險,因“袖手旁觀”導致相關人員遭受損害的,亦具有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侵權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停車場經營管理人員,進一步加強對停車場內各項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維護,主動制止、及時叫停相關人員的違規行為,勤勉落實預防、消除、救助三項安全保障義務內容,避免發生人身財產損害。同時,也提醒廣大車主,在使用立體停車場時,特別注意預留升降空間與地面連接處等重點區域的潛在危險,嚴格按照停車警示要求和方法規范使用立體車庫、駕駛員通道等設施設備,避免因違規操作使用等招致不必要的損害,當好自己人身財產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編輯:映雪)



患者就醫時在醫院立體停車場內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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