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彩禮”要不要還?最高法明確有關問題

  來源:新華社羅沙,齊琪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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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彩禮”是我國傳統婚嫁習俗,近年來各地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1月18日發布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通過明確裁判規則

“彩禮”是我國傳統婚嫁習俗,近年來各地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1月18日發布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通過明確裁判規則,助力引導人民群眾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禮問題。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規定旗幟鮮明反對借婚姻索取財物,明確指出: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規定也明確,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以及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等,不屬于彩禮。

同時,規定進一步完善彩禮返還規則,明確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編輯: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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