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作出修訂

  來源:人民法院報章揚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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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人民法院報訊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持續深化為基層減負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對《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

人民法院報訊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持續深化為基層減負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對《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作出重大修訂,指標由26項調整為18項。

此次修訂體現以人民為中心、遵循司法規律的價值理念,引導各級人民法院樹牢“如我在訴”意識、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用最優質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處理好每一個案件。主要涉及四方面內容:一是取消部分分析價值、可被其他關聯指標或者業務指導取代的指標;二是將一審裁判被改判率與被發回重審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與被發回重審率分別合并調整為二審改判-發回重審比、再審改判-發回重審比,引導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糾錯職能,樹立“當改則改”的工作導向;三是調整部分指標的業務口徑,確保統計結果更精準、更符合辦案實際;四是經過充分調研論證,調整部分指標的區間參考值,防止片面追求較優數據,加劇一線法官工作負擔。

此次修訂突出強調指標體系“體檢表”功能定位,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托數據會商機制加強審判態勢分析研判,促進和保障審判工作健康有序運轉。同時,不斷健全為基層減負長效機制,切實減少通報頻次,規范使用指標數據,堅決杜絕排名排序,引導各級人民法院樹立正確政績觀,將更多精力聚焦到審判執行主責主業上來,努力以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

(編輯:映雪)


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作出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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