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博文:P2P監管政策最高可判死刑,員工可與老板同罪!

  來源:北京時間劉博文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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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超10起P2P案件宣布判罰結果,其中,涉案實際控制人的刑罰從3年到無期徒刑不等,投資人收回的損失也各有不同。

案件的審判對網貸行業起到警醒作用,因集資詐騙罪最高有死刑,這對犯罪分子無疑有強大的心理威懾力。

優易網案件宣判,成為P2P集資詐騙罪定性案件。江蘇法院網和如皋市人民法院網站的信息顯示,優易網被告人木某、黃某近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9年,并責令繼續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517萬元,發還相關被害人。

東方創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平臺,4個月后,該平臺即宣布停止提現。同年11月,東方創投負責人鄧亮和線李澤明相繼自首。根據2014年7月公布的初步判決結果,該平臺實際控制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在研究報告中選取了12家已有判決結果的平臺作為樣本,包括在2014年宣判的東方創投、淘金貸和天力貸,2015年宣判的銅都貸、德賽財富、網贏天下、中寶投資、雨滴財富和家家貸,2016年宣判的樂網貸、優易網、徽州貸。

從判決結果來看,在12家已宣判的P2P網貸平臺中,其實際控制人的判罰如下:優易網、中寶投資、網贏天下、雨滴財富、家家貸被判集資詐騙罪;淘金貸被判合同詐騙罪;東方創投、天力貸、銅都貸等6家平臺實際控制人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中家家貸、中寶投資、淘金貸實際控制人分別被判刑期為20年、15年和13.5年;被判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P2P網貸平臺實際控制人判刑期限均在10年之下,其中銅都貸實際控制人判刑期限為9年,徽州貸判刑期限為8年,其他則判刑時間相對較短。

最新宣判的浙江銀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銀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同年2月14日被逮捕,最后以犯集資詐騙罪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調查:

量刑重要指標有哪些

在上述案例中,有的案件以集資詐騙罪起訴,但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決,比如網贏天下,有的則相反。判決結果顯示,被判為集資詐騙罪的刑期明顯要長些。

非法集資涉及到兩個具體的罪名,一是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是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目的、客體、客觀方面。在犯罪目的上,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犯罪客體上,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區別在于集資詐騙罪因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還侵犯了財產所有權;在犯罪客觀方面,集資詐騙罪是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集資,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不具備吸收存款資格的主體吸收存款,并不以是否使用詐騙方法作為犯罪條件。

按照相關法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罰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集資詐騙罪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

研究報告中提到,其所選樣本的平臺宣判后的賠付比例相差較大,其中,網贏天下、東方創投、中寶投資、優易網賠付比例在40%之上,網贏天下的賠付比例達到60%,銅都貸的賠付比例最低,僅為12.3%,而其他則未公布賠付比例。

研究人士劉博文認為,賠付比例存在差距主要基于兩點原因,如果平臺實際控制人將非法吸收資金用于經營投資、購置房產、銀行理財產品等情況導致平臺資金流斷裂,出現提現困難,遭到投資人第一時間舉報,或平臺未出現提現困難問題而是因經偵介入調查,發現平臺非法運營而將實際控制人抓獲,并凍結其賬戶資金和名下資產,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所獲得的賠付比例相對較高;而如果平臺實際控制人將非法吸收資金用于為關聯企業融資、民間放貸、償還個人債務、生活揮霍等情況,使得資金短時間內無法回籠導致資金流斷裂,或者建立平臺的實質目的是純詐騙,在這些情況下,投資人所能得到的賠付金額也相對較少,甚至無法獲得賠付。

案件的審判對網貸行業起到警醒作用,因集資詐騙罪最高有死刑,這對犯罪分子無疑有強大的心理威懾力。業內人士也表示,判決對于頻頻出現的欺詐性平臺具有較強的震懾力,在監管政策尚未明確的背景下,判例有助凈化P2P行業。

(編輯:鳴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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