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規:交通違法未拍到駕駛人不扣分

  來源:王選輝2017-06-13
打印本文
核心提示:為有效鏟除滋生交通違法"買分賣分"違法亂象土壤,福建省公安廳近日出臺新規:對交通技術監控證據圖片未記錄到機動車駕駛人圖像的、或經審核屬于不清晰或不完整的,依法對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處罰,不予記分。
      為有效鏟除滋生交通違法"買分賣分"違法亂象土壤,福建省公安廳近日出臺新規:對交通技術監控證據圖片未記錄到機動車駕駛人圖像的、或經審核屬于不清晰或不完整的,依法對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處罰,不予記分。

2017年6月12日,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微信公號發布了相關新聞通稿。

2014年12月1日起,福建省公安交警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和公安部交管局的要求,通過調查核實能確定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技術監控違法行為,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處罰并記分;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機動車駕駛人的,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法處罰,予以不記分處理。

新聞通稿中稱,規定施行以來,有效遏制了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多發勢頭,道路交通秩序得到進一步改善。但各地也出現了非法中介(俗稱"二哥")利用代替他人處理交通技術監控違法謀利,甚至公然在網上發布"買分賣分"信息,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

通稿中介紹,為有效鏟除滋生"買分賣分"違法亂象土壤,規范道路交通違法處理,福建省公安廳于今年6月8日正式下發《關于進一步明確交通技術監控違法行為處理相關事項的通知》(閩公綜〔2017〕18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非重點車輛(除使用性質為公路客運、公交客運、旅游客運、出租客運、貨運、教練、?;愤\輸、校車以外的車輛)交通技術監控違法的處理做進一步規范。

《通知》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駕駛人實施處罰時,必須由本人持有效證件辦理(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根據當事人出示的工作證件或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確定機動車管理人)。機動車所有人因出境、服刑、重病等原因無法接受處理的,提供相關證明后可以由該機動車實際管理人接受處理。

《通知》明確,對交通技術監控證據圖片未記錄到機動車駕駛人圖像的、或經審核屬于不清晰或不完整的,依法對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處罰,不予記分。對交通技術監控證據圖片記錄到清晰完整的機動車駕駛人圖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處罰并記分。

《通知》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處理,但由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集的證據能證明其實施了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處罰并記分。

上述規定2017年6月8日起納入日常交通管理工作,常態化實施。此前未處理完畢的非重點車輛交通技術監控違法行為,按照上述規定辦理。本《通知》實施過程中,發現有駕駛員開車故意通過遮擋面部逃避交通技術監控的,公安交警部門將調取相關證據,對違法行為人依法從嚴處理。

(編輯:映雪)

 
[責任編輯: 315xwsy_susan]

免責聲明:

1、本網內容凡注明"來源:記者攝影家網"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資料,版權均屬記者攝影家網所有,轉載、下載須通知本網授權,不得商用,在轉載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記者攝影家網",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2、本文系本網編輯轉載,轉載出于研究學習之目的,為北京正念正心國學文化研究院藝術學研究、宗教學研究、教育學研究、文學研究、新聞學與傳播學研究、考古學研究的研究員研究學習,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涉及作品、圖片等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作者看到后一周內來電或來函聯系刪除。